为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证校园内正常、合法的商业活动和经营行为,特对校区内临时设摊等商业活动规定如下:
1、校内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园内设置摊点,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盖章后,送保卫处审批。
2、除学校招标批准的经营商店、书报亭等固定商业网点外,其它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学生团体、个人一律不得在校园内设摊从事商业经营、商业宣传等活动。
3、已获批准经营的商家,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在批准的经营场所以外增设临时摊点。获准的临时摊点不得出售假冒、伪劣、盗版及不健康的商品。经营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内容执行,不得更改设摊内容、地点、时间。
4、校内各单位和部门不得在中心教学区消防通道、主要路段、大厅等公共场所设置商业摊点。
5、如确需在校园内临时设摊推销经营或商业宣传的,经学院或职能部门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报学校保卫处审批。主办方必须维护好摊点秩序,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并缴纳相应的摊位管理费。
6、对未经批准设摊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保卫处有权对经营者作出相应的处理及处罚。对违反规定设摊经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结合日常考核追究有关单位(部门)领导的责任。
7、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