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暂住人口的管理,确保学院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卫部门要严格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好来院务工人员,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不得阻碍。
二、校内用工单位在签定基建、维修、司炉、帮厨等临时用工合同时,必须由用工单位带领施工单住负责人或临时用工本人,到保卫处登记,办理"外来务工人员出入证",方可进校做工。
1、登记时,必须持相关介绍信,并有担保人,每人一寸照片两张,押金十元,工本费五元;办理车辆出入证的,则收押金二十元,工本费十元。做工完毕,在保卫处办理离校手续时,凭出入证退押金。
2、集体办证时,由被用工单位负责人带上务工人员的照片介绍信,校内有关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身份证或村以上单位的介绍信为凭证,到保卫处进行登记、办证。
三、持证人要按出入证上的有效期限交回,不得转让、借用。需延期的,可办理延期手续,逾期由门卫、校卫队员和保卫处工作人员检查收回,并按有关规定处罚,集体办证按同样规定处理。
四、持证人,要认真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院有关治安管理规定,违反按规定处罚。
五、无论是集体施工队或临时务工人员,在工程竣工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到院财务部门结帐领取工程款或工资时,必须有保卫处签章。扣除因治安管理事宜所发生的费用,方可结帐,否则欠款由校内用工单住或主办人员负责追回。
六、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出入证,遇门卫、校卫队员检查时,应即出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否则,按扰乱治安秩序和违反校纪处罚。
七、保卫处要定期检查住在校内的暂住人口情况,全校师生员工要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