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来源:保卫处   作者:保卫处   点击数:   日期:2008-04-15   字体:【

  第一条 为搞好学校内部治安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属各院、系、处、室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贯彻"预防为主、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各单位要确定一名安全保卫负责人,并认真落实逐级责任制。
  第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制定各个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治安保卫的责任人。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任务。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的管理,完善治安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技术防范装置。有条件的逐步实现安全防范现代化。
  第八条 对重点防盗部位、要害部位,各单位应切实加强防范措施,认真落实责任制。
  第九条 公共财物因责任事故被盗,有关责任者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条 对保卫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落实。对整改要求落实有困难或持有异议的,应立即反馈;在经上一级研究确定后,应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发生案件应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责任人故意延迟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谎报的,按照治安责任书、治安协议书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集体宿舍发生盗窃案件,该楼管理人员确实负有责任的,依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发生盗窃案件的,确定为责任事故: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
  (二)不遵守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提出的安全防范要求的;
  (三)没有完成安全保卫岗位责任要求的;
  (四)没有按其职责落实防范措施或责任的。
  第十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对校属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帮助的责任,各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生盗窃案件负有责任的,按学校和保卫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盗窃案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确定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校治安秩序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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