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及《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等精神,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建立政府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执行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择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作为招标参数。招标采购品目清单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对品目清单适时调整的,各使用部门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
二、各部门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等)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对节能、环境标准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
三、各部门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以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产品,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
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取网上直购、竞价方式采购的,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当在“宁夏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绿色产品馆”采购;采用零星采购方式的,必须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当在“宁夏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绿色产品馆”采购。
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问价等)中载明强制采购的资格要求,但不指定任何特定的产品、供应商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四、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各使用部门可以在编制采购需求过程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
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编制采购需求时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五、各部门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环保”栏目查询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
附件: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2.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发展规划处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