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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官网8883基础医学院学术规范(试行稿)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4-05-21   字体:【

宁夏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学术规范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营造严谨务实的优良学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结合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宁夏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已结束学业离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和在校全体科研工作者

第三条 在校从事学术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应积极参加学术规范的有关讲座学院加大学术规范教育,加强科研活动的有效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查处,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

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办法,严肃查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章 学术道德和规范

第五条 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

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作为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第六条 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照片、方案、资料、数据等,

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研究成果,单位署名应为宁夏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要保证学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关键技术或者资料。专利的所有权归学,完成者为发明人,发明人可以分享专利权的收益。

第八条 学术研究成果的署名应署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有资格署名者,除因保密需要或本人书面同意外,均应署名。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署

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负责。

第十条 学生在学期间以“宁夏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名义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其它成果,投寄或申报前均应经过导师或指导老师审核同意。对未经导师或指导老师审核同意的学位论文和自主发表的其他成果,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独立承担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

字和计量单位。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

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

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

发表论文等过程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由第三方代

为投稿。

7.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

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十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被认定与学位申请和授予相关的学生发生的学术

不端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处理:

1.对于拟申请学位者,暂缓学位申请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2.对于已授予学位者,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在

职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3.对于研究生导师,可做出停招 1-3 年或取消招收研究生

(所有类型的研究生)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校纪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4. 对于本科生指导老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般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 处理决自处理决定印发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理人本人,并由本人在回执上签收。拒绝签收的,由工作人员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已离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无法送达的,可在学院网站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 处理决定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归入被处理

人档案。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内,不再接受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者的学位申请。

第十 对处理决定持异议者,可自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学院科研办、研究生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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