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学术规范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营造严谨务实的优良学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结合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宁夏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已结束学业离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和在校全体科研工作者。
第三条 在校从事学术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应积极参加学术规范的有关讲座。学院加大学术规范教育,加强科研活动的有效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查处,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
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办法,严肃查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章 学术道德和规范
第五条 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
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作为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第六条 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照片、方案、资料、数据等,
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研究成果,单位署名应为宁夏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要保证学院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关键技术或者资料。专利的所有权归学院,完成者为发明人,发明人可以分享专利权的收益。
第八条 学术研究成果的署名应署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有资格署名者,除因保密需要或本人书面同意外,均应署名。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署
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负责。
第十条 学生在学期间以“宁夏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名义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其它成果,投寄或申报前均应经过导师或指导老师审核同意。对未经导师或指导老师审核同意的学位论文和自主发表的其他成果,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独立承担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
字和计量单位。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
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
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
发表论文等过程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由第三方代
为投稿。
7.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
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与学位申请和授予相关的学生发生的学术
不端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处理:
1.对于拟申请学位者,暂缓学位申请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2.对于已授予学位者,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在
职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3.对于研究生导师,可做出停招 1-3 年或取消招收研究生
(所有类型的研究生)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校纪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4. 对于本科生指导老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般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自处理决定印发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理人本人,并由本人在回执上签收。拒绝签收的,由工作人员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已离院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无法送达的,可在学院网站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归入被处理
人档案。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内,不再接受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者的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对处理决定持异议者,可自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学院科研办、研究生办、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