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利,规范学术管理,健全现代学院管理制度,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相关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澳门新葡官网8883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宁夏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的指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应遵循学术规律,遵守学术规范,倡导学术自由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履行职权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人员设置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本院对科学研究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的最高机构。辅助院长组织学院的科学研究工作,成员由本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博士和学科带头人组成、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三年。
院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委员组成;院科研办为学术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相关具体事务。主任委员可以由院长兼任,也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委员由院长或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必要时学院可提名聘任名誉主任委员。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原则上,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研究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3,其中,青年教师(40 周岁以下)不低于1人。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审核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和科技事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
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及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院全职在岗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 2 次未经主任委员批准不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学院科技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研方向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或评议性意见。
(二)评议、推荐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及团队。
(三)指导、评审、推荐各级各类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项目及成果。
(四)提出与学术活动有关的规划或建议,组织、协调学院内外重大学术活动。
(五)受理学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六)审定学院有关科技奖励及科研考核评估办法。
(七)指导各学系学术会议工作。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
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相关事项;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
督;
学院章程或者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
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
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并
对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事项,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学院章程或者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 2 届。委员因退休或调离出现空缺时,相应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补选。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2/3。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 1次委员会全体会
议,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主任委员批准并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会议时,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 2/3 委员出席方能举行。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对紧急或临时议题,可通过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并通过相应程序向全体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说明。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定、评定的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无记名
投票、通讯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委员 2/3 的赞成票数视为通过。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参会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时,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内容,决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具有对相关议
题内容的发言权,但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 1 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 1/3 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院科研办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院学术委员会在校科技处的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相关决定须在院学术委员会秘科研办处备案。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经费从学院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规定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学校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