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捐献条件
1.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监护人及单位)的书面同意。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范畴。非正常死亡者暂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之列。
二、捐献手续及流程
1.申请登记
凡在宁夏地区居住且自愿无偿捐献遗体的志愿者,可直接到属地红十字会或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也可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微信公众号)申请登记。
(1)志愿捐献遗体申请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红十字会、登记接受站、捐献遗体者本人、执行人(家属、亲友或工作单位、居委会干部、养老机构人员)留存。
(2)办理完登记手续,红十字会或登记接受站向登记者颁发由自治区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遗体捐献纪念证”。
2.遗体接受程序
(1)捐献者去世后,执行人应尽快在医院或街道开具死亡证明后,通知自治区红十字会或遗体接收站(澳门新葡官网8883遗体捐献办公室)。
(2)执行人需提供以下资料:①志愿捐献遗体申请表②死亡证明复印件③捐献者和家属户口薄复印件④捐献者和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⑤捐献者生前照片1张(1寸)⑥其它材料(如捐献者生平事迹介绍,生前视频、音频、照片等)。
(3)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做好接受遗体准备工作,派车前去接收遗体。
(4)开具遗体接受证明。
三、常见问题
1.生前未办理登记手续。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也可以办理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手续。
2.遗体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3.变更和撤销。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变更或撤销。捐献人到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4.费用。遗体捐献为无偿自愿捐献,在捐献过程中捐献者和家属不负担任何费用。
5.骨灰。遗体准备火化时,遗体接收站通知家属可参加火化,火化后的骨灰按照捐献者生前意愿(捐献者生前无意愿按家属意愿)进行处置,或者安葬于宁夏人体器官捐献纪念园。
6纪念。捐献者遗体火化后,接收站向自治区红十字会出具相关资料,自治区红十字会通知宁夏人体器官捐献纪念园,捐献者名字将被敬刻于生命纪念碑(宁夏人体器官捐献纪念园内),家属可择时进行祭奠。
宁夏人体器官捐献纪念园地址:银川市松鹤陵园院内。
四、联系方式
宁夏人体器官捐献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951-5166103。
遗体捐献接受站:
宁夏医科大学电话
王登科:1500950694 李志鹏:15809605979
注:座机周一至周五8:30-18:00,手机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