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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官网8883校内商铺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4-11-26   字体:【

澳门新葡官网8883校内商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校内商铺规范经营的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经商环境,维护校园稳定和师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教学、生活秩序正常,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商铺。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从事商铺经营活动。

第二条 商铺承租人是业务经营、治安、消防安全等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条款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条款对商铺经营进行日常管理;后勤管理处对食堂等餐饮类经营性商铺进行日常管理;保卫处对商铺经营活动中涉及治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进行指导。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商铺承租人要严格遵守“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的理念,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文明公约,为广大师生提供便利、安全的服务。

第五条 商铺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不得变更经营范围和擅自增加经营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经营项目的,须报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商铺承租人须根据自己的经营业务范围按国家相应管理部门规定办理相关的证件(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件),并向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证照不全者不得营业。

第七条 商铺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不得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此外,所有从业人员在正式上岗之前,必须持有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对于从事食品经营、公共服务类的工作人员,还需要额外提供由国家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以及其他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证件。

第八条 商铺承租人作为经营主体,对其聘请的所有从业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日常管理责任,承租人及其聘请的从业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及上下班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安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学校无关。承租人需要确保从业人员了解并遵守各项规定,否则学校有权禁止其参与经营。同时,对于从业人员在商铺经营范围内所产生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商铺承租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来维护良好的校园经营秩序和环境。

第九条 各商铺承租人应认真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学校各项安全要求,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商铺应按照国家消防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加强防火措施的落实工作:

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随意占用、挪用公共部位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应符合消防规定,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应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4)安装使用排油烟装置及灶具应定期清洗,防止明火引燃油污杂物,引发火灾。

5)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同时向管理部门或消防部门报告或报警。

第十一条 严禁承租人在经营场所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商品、非法音像制品及学校禁止售给学生使用的违规电器设备、酒类等商品;严禁从事一切违法、违纪、违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商铺招牌设置应安全规范、整洁美观,与校园环境相协调、创建文明城市相统一。不得有下列情形:

1.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校园招牌设置要求;

2.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

3.妨碍他人生产经营;

4.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

5.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

6.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等公共资源;

第十三条 商铺承租人不得随意在学校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进行广告宣传及促销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须报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商铺承租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储值消费。

第十五条 学校师生对于商铺承租人的投诉,承租人应在收到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回应,投诉的处理需书面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商铺应做好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美化、包秩序。

第十七条 商铺车辆、从业人员进入学校,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保卫处同意后办理出入证,并严格遵守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各商铺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营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商铺承租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学校相关部门的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各类管理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第四章 商品及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承租经营商品要严格质量管理。承租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食品管理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所经营的商品、食品负责,进货商品严格进行检查检验,严禁出售“三无”商品、过期变质商品、假冒伪劣商品,所有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区各大超市内同类商品价格,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并张贴在醒目处,不得虚假标价或者强买强卖。学校有权对其经营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商铺承租必须服从管理,严格按照与校方签订合同内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否则学校可责令其停业整改

第二十 商铺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章 房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铺承租人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分租或改变铺面房屋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四条 商铺承租人不得擅自加建、拆建、拆改变动、装修商铺或增加设施等。承租人需要对租赁商铺进行装修、改造或增加设备等,须事前按消防安全要求做好设计方案和效果图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报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审核,并书面反馈同意后方可实施,有关装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商铺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不能损坏商铺原有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商铺外立面;不得损坏商铺室内墙面、地面、天花板,确保商铺内外观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负责商铺主体结构、室外供电系统、室外上下水管道自然损坏的维修,其它设备设施维修和保养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商铺承租人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水电设备,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办理增容手续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学校收回出租的商铺时,承租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清场搬离。资产管理处应会同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对商铺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商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相关费用后,三日内将费用缴纳凭证复印件交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处负责督促承租人按时交纳商铺租金、履约保证金、水费、电费等合同约定的费用。

第三十条 财务处根据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向资产管理处反馈各商铺相关费用缴纳情况。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一条 商铺承租人凡违反上述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限期整改处罚:

1.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扩大经营范围,包括以勤工俭学名义从事家教中介、兼职招聘、商业宣传、营销策划、产品推广、节假日包车等宣传的;

2.不按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3.违反合同中相关管理规定的;

4.存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

5.安全设施不齐、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6.从业人员无合法有效证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业整顿处罚:

1.出售或提供规定经营范围外的商品或服务的;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的;

3.在商铺范围内(包括门前区域)发生打架斗殴等安全事件的;

4.经限期整改无效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2.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损坏承租房屋的;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5.逾期1个月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费用的。

第三十二条 商铺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学校除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外,有权按程序报送执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违反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必须无条件恢复商铺原状,费用自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造成消费者及任何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情节较为严重,造成消费者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造成学校损失和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视情况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保留追究承租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师生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甲方核实举报属实后,乙方应向举报人返还所购商品的全部金额并缴纳商品所有销售额5倍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凡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商铺,学校除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外,承租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人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房屋交还学校。如逾期不交者,学校有权先封存房屋,对此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同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处罚以弥补房屋闲置的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澳门新葡官网8883资产管理处

2024年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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