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金监管,依据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专项工程建设。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多渠道争取,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后,学校基本建设各项工作必须依据批复进行,财务核算对象要以批复项目为依据。校长全面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直接负责,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各基建管理部门关于基建工程各项手续(包括项目概况、可研报告、投标书、工程协议或合同等)必须报财务处备案。基建管理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决算相关资料报送等,监察、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以及决算审核(工程结算定案必须经审计部门审核通过)。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基建付款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并会同财务处编订付款计划,由基建管理部门办理付款手续,财务处审核办理付款。
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家或地方专项补助、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商业银行借款、国家信用贷款、国外贷款、借贷款贴息以及捐赠款项等。所有建设资金都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收支。依法设立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施工合同未签署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作为财务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必须是有效经济合同或有关证明。
第六条 认真执行财务审批责任负责制度。各项基本建设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都须经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其中,基建工程价款的支付,还须根据基建管理部门工程预算人员、工程监理部门分别签署的付款意见和相关付款资料,再经由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签署意见后,财务处长审签付款,重大开支须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 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 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包括发票填写不规范、不真实,缺少必要的证明文件、审计处未审核签署意见的。
(六) 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第七条 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按有关规定,备料款一般控制在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0-30%,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进度款,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拨付备料款。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预付的基本建设备料款及进度款总额一般控制在合同价款的80%以内,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最高付至95%,预留一定比例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清。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结算初审,再由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核,财务处负责清理合同执行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提供财务结算依据。
第九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验收单、竣工决算单(包括工程中标价格、增减洽商等)、审计部门的结算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基本建设竣工决算需经基建管理部门、审计处、财务处复核,报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由财务处牵头,基建管理部门配合,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按要求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清查、在建工程的清理、账务的处理、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0一一年十月